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-19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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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-1998
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-04-21批准 1999-01-01实施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、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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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2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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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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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3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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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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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4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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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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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5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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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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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10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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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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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11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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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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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15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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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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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5749-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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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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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5750-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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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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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7718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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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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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8538-19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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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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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4881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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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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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7323-19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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瓶装饮用纯净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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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
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,通过电渗析法、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、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,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。
4 卫生要求
4.1 原料用水,应符合GB5749的规定。
4.2 感官指标
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感官指标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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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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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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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 ≤5,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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浊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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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 ≤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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臭和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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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异味,异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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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眼可见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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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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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 理化指标
4.3.1 PH值、电导率、高锰酸钾消耗量、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全GB 17323的规定。
4.3.2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
表2理化指标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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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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铅(以Pb计)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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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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砷(以As计)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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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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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(以Cu计)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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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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氰化物(以CN-计)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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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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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发酚(以苯酚计)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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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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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离氯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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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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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氯甲烷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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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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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氯化碳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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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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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硝酸盐(以NO2-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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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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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 微生物指标
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微生物指标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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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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菌落总数,cfu/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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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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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肠菌群,MPN/100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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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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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病菌(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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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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霉菌、酵母菌,cfu/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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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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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5 卫生导则
见附录A
5 检验方法
5.1 感官指标
色度、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、按GB/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 理化指标
5.2.1 pH值、电导率、高锰酸钾消耗量、氯化物按GB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2 游离氯、砷、铅、铜、氰化物、亚硝酸盐、挥发性酚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 微生物指标
按GB4789.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1 大肠菌群
按GB4789.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2 致病菌
按GB4789.4、GB4789.5、GB4789.10及GB478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3 霉菌、酵母菌
按GB478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附录A(提示的附录)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
A1 目的
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,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,保证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。
A2 适用范围
瓶装饮用纯净水,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,通过电渗析,离子交换法、反渗透法、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。
A3 指导原则
第一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,布局应符合GB 14881。
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,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,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,并使用自动化灌装。
第三条 设备、管道、工具、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、无异味、耐腐蚀、易清洗的材料制成,表面应光滑、无凹坑、无剥脱、无缝隙、无死角、无盲端,不易积垢,便于清洗,消毒;储存罐应易于放水,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。
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,禁止使用回收瓶子,瓶、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,严格清洗、消毒。
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,终端水、清洗后的瓶、盖,其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。
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,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、工作帽、工作鞋,工作服应盖住外衣,头发不得露于帽外,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,配戴口罩,方准进入。
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,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;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,负责产品检验,其感官指标、pH值、电导率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,合格后方准出厂。
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,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;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,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;如有停产情况,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,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。
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和GB 7718的规定,除标注商品名称外,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,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。
注:GB 17323中质量理化指标如下表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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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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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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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0~7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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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导率[(25± 1)℃],μS/c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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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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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锰酸钾消耗量(以O2计 ) ,mg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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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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氯化物(以Cl-计),m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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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 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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