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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GB8537-1995

时间:2015-10-21 22:30:22  来源:本站   作者:admin   点击: 2362 次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 
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GB8537-1995 
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5-08-17发布 1996-08-01实施 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     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 
  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装产品。

2 引用标准
      GB 7718   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      GB/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检验方法

3 术语和定义
3.1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
     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、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;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、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;在通常情况下,其化学成分、流量、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。

4 技术要求
4.1 水源评价
4.1.1 水源地
4.1.1.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0000-1:200000)和水源地综合地质-水文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000-1:25000)。
4.1.1.2 要有矿泉水生产井(孔)结构柱状图(比例尺1:200-1:1000)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(比例尺1:10000)。
4.1.1.3 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、水量、水位(压力)的动态监测资料。水温小于25度C的水源,每半月观测一次;水温等于或大于25度C的水源,每月观测一次。
4.1.1.4 抽吸矿泉水时,其水量、水位应保持稳定,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。 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±1度C。
4.1.1.5 经丰、平、枯水期(采样间隔为四个月)的水质检验,其主要组分[溶解性总固体、(K+)+(Na+)、Ca2+、Mg2+、 HCO3-、 SO42-、 Cl-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%,所有水质检测结果,其特征性界限指标(实测值)均需符合表2要求。
4.1.1.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,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。
4.1.1.7 水源开发后,必须进行水质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温的长期监测。
4.1.1.8 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(参考件)要求。
4.1.2 水源卫生保护
4.1.2.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,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。
4.1.2.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卫生防护区图(比例尺1:5000-1:10000)。
4.1.2.2.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。在泉(井)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,无关人员不得入内。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。
4.1.2.2.2 第二区为限制区。在矿泉水水源、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,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、厕所、水坑,不得堆放垃圾、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。严禁使用农药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。
4.1.2.2.3 第三区为监察区。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,使水源免受污染。
4.2 水质
4.2.1 感官要求
     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
表1
项 目 要 求
色度,度 ≤ 15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浑浊度,NTU ≤ 5
臭和味 具有本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,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,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


4.2.2 理化要求
4.2.2.1 界限指标
      必须有一项(或一项以上)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(单位:mg/L)
项 目 指 标
≥0.20
≥0.20(含量在0.20-0.40范围时,水温必须在25度C以上)
≥0.20
溴化物 ≥ 1.0
碘化物 ≥0.20
偏硅酸 ≥25.0(含量在25.0-30.0范围时,水温必须在25度C以上)
≥0.010
游离二氧化碳 ≥250
溶解性总固体 ≥1000

4.2.2.2 限量指标
     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
表3(单位:mg/L)
项 目 指 标
< 5.0
< 5.0
碘化物 < 0.50
< 5.0
< 1.0
< 0.70
< 0.010
< 0.050
< 0.010
< 0.0010
< 0.050
< 30.0
< 0.050
< 0.050
氟化物 < 2.00
耗氧量 < 3.0
硝酸盐 < 45.0
雷放射性Bq/L < 1.10
4.2.2.3 污染物指标
     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4(单位:mg/L)
项 目 指 标
挥发性酚(以苯酚计) < 0.002
氰化物(以CN-计) < 0.010
亚硝酸盐(以NO 2 计) < 0.0050
总β放射性Bq/L < 1.50
4.2.2.4 微生物指标
      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
表5
项 目 指 标
水源水 灌装产品
菌落总数,cfu/mL < 5 50
大肠菌群,个/100mL 0


4.3 其他要求
4.3.1 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。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,允许(日+暴)气、倾析、过滤和除去和加入二氧化碳。
4.3.2 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。
4.3.3 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:600mL以下(含600mL),±3.0%;600mL以上至1500mL(含1500mL),±2.0%;含1500mL以上,±1.5%;

5 检验方法
      按GB/T8538检验,按本标准附录B(参考件)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。
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
      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种、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。
6.2 抽样
6.2.1 按表6抽取样本,样品总量不足6.0L时,应适当按比例加取,并将1/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,保留三个月备查。
表6
批量范围箱(个)[注1] 样本数量[注2] 箱(个) 合格判定数 A c 不合格判定数 R e
<1200 5 0 1
1201-35000 8 1 2
≥35001 13 2 3
      [注1]"箱"指运输包装的纸箱;"个"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。
      [注2]"样本数量"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(瓶或罐)。
6.2.2 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装、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。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。
6.3 检验
6.3.1 出厂检验
6.3.1.1 产品出厂前,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6.3.1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装、和净含量。包装检查按7.2条进行。
6.3.2 型式检验
6.3.2.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亦须进行:
        a、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        b、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        c、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;
        d、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。
6.3.2.2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。
6.4 判定
6.4.1 出厂检验
        a、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        b、感官、包装、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。
6.4.2 型式检验
        a、微生物、感官、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。
        b、其他指标逐项判定。如有一项以上(含一项)不合格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若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志
7.1.1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(或省)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。
7.1.2 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7718的有关规定,表注:产品名称,净含量,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和标准号。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7.1.3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:特征性界限指标,pH值、溶解性总固体物、主要阳离子(K+、Na+、Ca2+、Mg2+)、阴离子(HCO3-、SO42-、Cl-)的含量范围,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,是天然存在还是人工加入的。
7.1.4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外,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7.2 包装
7.2.1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。
7.2.2 灌装产品,包装物体必须端正,体外清洁,标签封贴紧密。
7.2.3 包装必须牢固,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,胶封,捆扎结实。
7.3 运输
7.3.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卫生。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7.3.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7.3.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、雨淋、受潮。
7.4 贮存
7.4.1 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。
7.4.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;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。
7.5 在摄氏零度以下以上与贮存时,必须有防冻措施。
7.6 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;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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